| 巢湖市居巢区开发项目优惠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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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2 15:05 文章来源:居巢区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一、基本设施项目
外商和境内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头五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后五年返还50%。购买道路、桥梁等较大型基础设施经营权的,所缴纳的营业税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部返还(或返还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
二、农业开发项目
1、外商或境内客商投资农业、林业、水产以及畜禽等开发项目,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所得税额的70%征收。此外,对投资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农业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农业特产税可按50%左右比例给予返还,具体额度由投资者与所在地乡(镇)商定;投资开发大水面、荒山、荒滩、荒坡的,自有收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还,免收资源使用费10年。2、属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的,适应收取土地租金,或与投资者按收益比例分成,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对利用荒山、荒滩、荒坡、荒水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其地价可给予更大的优惠,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
三、工业产业性项目
1、外商和境内客商新办或嫁接改造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的企业指在改造前一年基础上的新增税额,下同),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2、外商、境内客商兼并、收购、嫁接国有集体企业的,其所得税执行“两免、三减半”,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在两年内先征后返还。3、外商、境内客商投资企业属高科技项目的,在执行“两免、三减半”后,经批准,五年内再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4、对外商投资额超过300万美元,境内客商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自投资或开业之月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区级分成部分,当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80%,第三年返还50%。5、对外商和境内客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免征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水闸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有农业灌溉水源补偿费,第六年至第十年按标准减半征收。外商和境内客商新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采取出让、出租的办法,优先予以保证,地价或租金减半征收,可以分期付款。征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可以进一步优惠。外商和境内客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和建设时,其征地管理费市区所得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城市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减半收取。对于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质量监督费予以适当优惠。
四、三产建设项目
1、外商和境内客商投资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且外商投资额达50万美元或境内客商投资额达100万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2、对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优惠待遇。
五、其他优惠奖励措施
1、对投资额特别大的项目或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前来投资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议定更加优惠的待遇。2、引进外商、境内客商投资项目的,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外商、境内客商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视情予以奖励,其中,属引进驰名品牌、著名企业的,给予重奖。对引进无偿资金者(有指定用途、属监督使用的捐助、救灾款等除外),按5—10%给予奖励。3、对于来我区投资的项目,区计委(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做好跟踪落实及服务协调工作。4、本办法没有提及而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和我区均有规定的,按优惠标准执行。5、本优惠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居巢区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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