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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2009-05-22 15:21  文章来源:巢湖市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含国家公务员)或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成功引荐外来资金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类项目正式投产;

2、农业类项目投入运营;

3、三产类项目(房地产除外)全部建成开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引进工业(含农产品加工类项目)、高新技术等生产性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在500-1000万元的,按0.5%给予奖励;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5000万元的,按0.65%给予奖励;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0.8%给予奖励。

(二)引进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商贸、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等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三)引进重大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四)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按新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给予奖励。

(五)房地产项目、各类捐赠、无形资产及资产重组项目中原企业资产出售部分不实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持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经投资方和收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请。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及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2、外来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资金到帐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影印件;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1、属市级奖励的引荐人,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和市政府审定,其结果在《巢湖日报》、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2、属县区奖励的引荐人由县区奖励。

(三)奖金兑付: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属市级奖励的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或开发区财政承担;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2、奖金的支付,引进内资以人民币兑付奖金,引进外资以当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付奖金。

3、市直属小分队、市直单位小分队成员因职务行为引荐项目并获得成功的,对引荐人的奖励扣除拨付的招商前期费用。

4、引荐项目或资金能够确定引荐人的,奖励到个人;属多人引荐或难以确定引荐人的,只奖励到项目,由受奖单位和主要引荐人进行再分配。

5、奖金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交纳。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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