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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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6 16:14 文章来源:巢湖市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制度。日前,我市出台《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相关部门的职责重新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中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的现状情况、规划设计条件等前期有关准备工作的职责。根据《办法》,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制度,经营性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成交后的出让金首付比例:成交价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不低于30%;成交价在1亿元以下的,不低于40%。确因国家政策变化等重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在约定期限届满前10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同意,其中单次欠缴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还明确了经营性用地调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对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开发建设、监督管理以及违法所应承当的责任等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项目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及项目规划验收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施开发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予以查处。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反规划、改变批准用途的,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改变批准的容积率的,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采取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排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人、竞买人,一经查实,应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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