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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2009-06-25 11:03  文章来源:巢湖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巢发[2003]7号
(2003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一十六大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突出民营经济的战略地位,坚持与招商引资、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档次相结合,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完善政策、改进服务,为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2、发展目标: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民营经济上缴税金占全市工商税收50%以上,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0%以上。
二、放宽用活政策,打造发展平台
3、放宽准入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一律放开。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民营业主投资经营科技、文化、体育、非义务教育、卫生事业,以及交通、供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房地产、旧货商品交易、信息、旅游、交易所等行业;允许申办私立审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对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某些专营商品,经县区政府批准,允许民营业主经营。
4、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公民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试行省政府批准的试点城市申报登记制办法,不受资本金额限制。企业和个人可以用科技成果、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出资。对注册资本一次注入有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到位、分批注入。降低科技型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注册资本要求和企业冠名的条件。
5、放宽税费政策。对外地来我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开发民营大户,享受我市吸引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投资新建专业批发市场的,投运3年内的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返还投资主体。
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的,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1年内免收摊位费、管理费、治安费和卫生费,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免收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性经营活动的,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私营的下岗职工,3年内本人在原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工龄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3年后继续按政策规定的统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对新办的从事服务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从事商贸业(除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私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收企业所得税3年。达不到30%比例的,可在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从事服务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私营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国家、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私营企业可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私营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条件具备的私营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认定,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
对私营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公司制企业的,评估、验资等有关规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发展活力
6、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单位批准的在职人员,均可从事个私经营、兴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民营经济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挂靠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免收管理费。
鼓励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从事个私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予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城镇复退军人自愿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保留其身份和档案工资,3年后如要求安置的,仍由安置部门帮助推荐工作。
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从事民营经济的,保留其身份、职级、基本工资,3年后如继续从事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退休或离退休手续。
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允许企业职工到民营企业进行参股、入股。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巢政[2000]36号),鼓励和支持民营业主聘用各类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
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出国考察、入伍、评模、享受政府津贴及其他突出奖励等方面享有相应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户、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对待。
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将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7、规范经营活动。教育引导民营业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诚信经营,勤劳致富,依法纳税,进一步增强民营业主的自律意识,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各种制假售假、侵占知识产权以及偷税漏税行为。
8、提高业主政治地位。积极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业主入党。积极做好工、青、妇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党、政、工、青、妇进行的各类评比表彰中,要将民营企业纳入评选范围。积极为民营企业主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突出发展重点,培育骨干支撑
9、扶持优势骨干民营企业发展。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大户和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2002年税金入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以2002年入库税金为基数,每年新增地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纳入财政专项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级税务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实行“定时、定额、定点”征收办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着力实施创名牌工程,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按民营方式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三项经费”安排、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员进修与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1、鼓励发展外向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办自营出口权,在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广交会和华交会摊位、进料加工、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2、加快国有集体企业转民步伐。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有关部门在资产出让、债务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3、推进园区经济发展。坚持市场取向、科学规划,大力招商引资、“引凤还巢”,造就规模大、竞争力强的各类民营经济园区或工业小区,引导民营企业适度集中,培育产业链,增强市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五、拓宽融资渠道,充裕发展资金
14、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力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同时,要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相应的新业务、新品种,积极探索促进银企合作的有效形式,以及促进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15、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活动。民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资金、技术、人才、证券市场等各种社会资源,结合企业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积极吸引创业基金、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要抓紧培育本地资本市场,拓宽民营企业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市里根据财力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大户贷款贴息、科技开发及品牌奖励。
16、加快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力量设立担保机构,运用企业互保、联保、建立会员制担保公司、创办民营经济担保部门等多种形式,在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架起资金流通的桥梁。扩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规模,鼓励其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市、县区财政和工商部门要从民营企业上交地方税和工商管理费中提取3—5%,有偿用于扶持重点市场建设和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六、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合法权益
17、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核。
18、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各级行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象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严厉打击各种侵占民营经济合法财产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县区投诉中心的作用,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要严格按照《巢湖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办理。
19、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政风评议。市委、市政府适时开展对民营经济的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的督促检查,每年组织一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的政风评议活动,并将督查情况和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对政风建设确有问题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公开批评、黄牌警告,直至采取组织措施。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其主管机关通报评议结果,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七、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20、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四大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2户民营企业。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1、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从事民营经济光荣、支持民营经济有责、发展民营经济有功的良好舆论氛围。
22、重视支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支持统计部门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2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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