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已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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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3 10:33 文章来源:巢湖市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市医保中心10月29日转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调整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已作调整,同时调整后的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结算:因统筹地区诊疗技术和医用设备所限,须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人员,符合医保制度规定的费用,个人不再先支付10%的费用,直接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参保人员体内置放材料及人工器官等诊疗项目:个人先负担由30%调整为10%,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由工资总额的1.2%增加到1.5%;45周岁以上人员(包括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由工资总额(退休金)的1.5%增加到2%。
改制企业一次性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比例:一次性缴费人员个人账户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以上年本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6%划入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换:(一)医保关系转换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城镇居民向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转换医保关系,医保缴费满三年的方可计算为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年。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向城镇居民转换医保关系,缴费满一年的,可计算为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一年。(二)医保关系转换后医保待遇:城镇居民向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转换医保关系,自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连续参保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向城镇居民转换医保关系,自办理转换手续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巢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规定限额的60%报销。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并发症及合并症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扩大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将国家新医改方案确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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